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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主机燃油泄漏 防范船舶火灾隐患”——典型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失效缺陷分析

来源:m6米乐登陆    发布时间:2024-06-27 1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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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上的柴油机在运行时,主机表面和燃油本身温度比较高,如果发生燃油管路破裂,燃油泄漏到主机表面,将可能会引起火灾发生,为避免该类安全风险隐患,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对船用柴油机高压燃油管等重要部件采取一定的保护的方法,但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安检工作时发现,由于船上维修保养不当,导致相关报警、防漏措施失效,产生较大的事故风险。现从防控火灾风险的角度,与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关于船舶柴油机高压燃油保护设施失效的典型案例。

  船舶主机柴油机高压油泵输送管路上的漏油保护套管管路被断开,将本应汇集至漏油收集油罐报警装置的漏油,先是直接汇集在机舱平台(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随后通过私接的临时性管路导入机舱舱底污油舱,直接引发主机高压燃油管泄漏报警的失效。

  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一艘国内航行总吨7650,龙骨安放日期为2007年12月18日的散货船进行了船旗国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船上将主机高压油泵输送管路上的漏油保护套管管路断开(如图1所示),这将导致若高压油管管路发生泄漏时,泄漏的燃油将直接在主机平台,随后通过在主机平台上私接的管路导入到机舱舱底(如图2所示),同时连接到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的接入管被拆除(如图3所示),导致高压燃油泄漏保护及报警系统失效。在与船员的进一步交流时,检查员得知,船员由于为了方便对主机的喷油器、进排气阀更换等的维护保养、存在侥幸心理图省事等原因,在维护保养工作结束后,没有将断开的漏油保护套管管路复原。

  该国内航行散货船的龙骨安放日期为2007年12月18日,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海06修改”)的规定。

  海06修改通报第4篇2-2章1.15新增了关于高压燃油管路保护的要求:“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海08修改通报对海06修改通报中的4篇2-2章1.15.1(2)⑨句首新增:“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明确了救生艇上的柴油机不要安设高压燃油保护系统;同时,应注意《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海2011”)中,对于柴油机高压燃油管路保护的要求做了修改,对现有船进行了追溯,海2011第4篇2-2章1.15.1(2)⑨:“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对于 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者2011年9月1日之前安装上船的柴油机(以日期为先者)应在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下列要求:

  (b)对于货船,不论柴油机输出功率大小,可采取了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型式)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综上可知,船舶技术法规在柴油机高压燃油管路的保护上是趋严的态势,相关条款也强调了对火灾隐患的排查、防治,特别是海2011规要求对现有船进行了追溯,对于2006年3月1日前(既海06修改通报生效实施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安装上船的柴油机,要求其应在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柴油机高压燃油管路安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或“采取了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型式)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的要求。

  该案例中,船员出于柴油机维护工作图省事、方便,在火灾风险防范上存在侥幸心理,将漏油保护设施擅自改动,不仅导致高压燃油泄漏保护报警装置功能的丧失,更使得高压燃油管破裂时泄漏的燃油可能非间接接触到高温的环境,进而引起火灾,同时,泄漏的燃油因无法汇集到泄漏集油罐,进而将无法引起报警,轮机员将无法第一时间做维修,会造成火情发现、处置的延误。

  机舱发电柴油机高压燃油管泄漏燃油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中的燃油泄漏集油罐上未连接报警系统,导致柴油机高压燃油泄漏报警失效。

  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一艘总吨495,龙骨安放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的国内航行散货船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在检查机舱两台发电柴油机高压燃油管泄漏燃油保护设施时,如图4所示,发现高压燃油套管管路系统中的燃油泄漏集油罐上均未连接报警装置,这将造成当高压燃油管路发生破裂时,虽然泄漏的燃油能汇集至燃油泄漏集油罐,但由于燃油泄漏集油罐未按照法规要求安装报警系统(如图5所示,连接燃油泄露报警装置传感器接头的线路均未连接),导致了高压燃油泄漏报警功能的缺失。经与船东核实,两台柴油机在船舶建造完成,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未经改动,说明该缺陷属于船舶建造检验时遗留的船舶检验质量缺陷,船员在日常的维护保养过程中也没有对此提出疑义。

  图5:燃油泄露报警装置的传感器接头及相关电气线路未连接,当发生燃油漏油时,该系统没办法触发报警,轮机员将无法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该船的总吨为495吨,龙骨安放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适用海11规则。

  海11/4篇/2-2章/1.15.1:“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并设有相应的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对监控高压燃油管是否漏油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可以及时提醒船员发生漏油,应修复管路,确保柴油机供油系统正常运行,防范火灾的发生。该案例中,船舶检验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要求对发电柴油机的相关报警系统来进行系统检验,造成了该报警系统功能的缺失,不仅增加了船东纠正缺陷的难度(需要购买相关配件并协调人员上船按照调试等),也为给船舶的安全营运埋下了隐患。

  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在涉及高压燃油保护的检查时,应注重从防患船舶火灾隐患的排查,不仅要查看柴油机是否按照法规要求配备了燃油保护设施(含报警系统),更要对保护设施的可用性进行排查,发现涉及船舶擅自改变管路行为,应及时要求船方恢复原状,消除隐患;对涉及船检质量的缺陷,应通报船检机构加以整改,同时指导船方纠正缺陷。

  执法人员还应注意,不同龙骨安放时间的船舶,在法规上的适用也不同,如2006年3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新上船的柴油机必须要有燃油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2006年3月1日前(既海06修改通报生效实施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安装上船的柴油机能够使用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型式)等措施替代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要充分意识到法规的要求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低标准,不能擅自改变经船检机构检验的装置、设备的状态。

  要提高船员设备维护保养水平,增强对技术法规的学习,在开展日常安全运行维护保养过程中,不断能提高主动发现隐患的能力。

  要充分意识到船舶火灾隐患可能会引起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对于燃油保护系统的维护保养不能为了图省事而心存侥幸,应主动加强对相关报警设备的测试工作。

  目前部分船用柴油机生产商将柴油机与相关的附属报警设备分开生产和安装,此时就需要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关报警系统来进行检验验证,切实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从源头夯实船舶本质安全基础。

  原标题:《“谨防主机燃油泄漏 防范船舶火灾隐患”——典型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失效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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